法庭記事二:又美麗又偉大

法官要找一條條例引証警察可以拘禁遊行人士,結果翻來翻去也找不到。

杜官說:「法律是很奇妙的東西,你要找時就會找不到,所以你要求警方能在執法時說出是哪條法例這個是不合理的。」然後徐徐合上厚厚的法律書。

友人鄧利奧補充指:「此官昨天話,法律寫到幾美麗都好,如果執行唔到,只係一堆學術文件。(以推論警察有權在示威者人多時,無須點出原因便可拘留示威者於路上)」

謹將〈我不好愛〉送給杜官。

法庭記事一:急轉彎

一連十多天,我和葉寶琳、陳餅、朱迪等人因為去年六月四日的非法集結案而於東區法院應訊。

昨天我方律師指警方於六月四日晚上十一時許在電廠街截停遊行人士後,在毫無通知的情況下限制遊行人士人身自由個多兩個小時,直至六月五日凌晨一點正才宣布遊行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即將進行拘捕

我方律師提出,遊行人士是被非法禁錮而非自願集結在一起。法官當然不同意我方律師的看法,並留下的問題給我方律師

1. 屋入面有個人唔知食左藥飲左酒定痴鬼線,手上拎住把東洋刀,把刀仲滴緊血,痴線佬一邊舞刀一邊鬧警察是食屎狗。一個軍裝一個沙展來到屋外調查,沙展叫軍裝入屋調查,由於情況危險,沙展話如果個痴線佬擊你就打佢兩槍。入到去軍裝竟然同個痴線佬有計傾,並控制到情況,唔洗用槍。期間沙展尋找增援,從最近的警署調來防暴警,增援前一直限制對方的人身自由, 直到防暴來到用盾牌制服了個痴線佬,入屋查看發現真的有人受傷,之後用傷人罪拘捕個痴線佬。

問題:制服痴線佬前,警方限制對方人身自由,這是不是非法禁錮?

另外,昨天完結前法官大人也留下了兩個場境給大家思考,雖無追問,但邏輯相同

1. 有個犯人因事被捕,拘留一天後發現他身體內有危險藥物(以任何形式藏於體內),翌日加控藏有危險藥物,整晚的拘留是否非法禁錮?

2. 警察甲在街上追捕一個疑犯,跑到一半不夠氣力,見到警察乙,請警察乙幫手追捕,而警察乙只知道同僚要求追捕而不知拘捕罪名。兩人跑到山上,終於在山洞制服疑犯。但由於風急月高,兩人相對整晚流淚眼望流淚眼(按:此兩句修辭句為本人所加),直到翌日才正式拘捕並指明罪名,這晚的拘留是否非法禁錮?